如何处理因包办婚姻引起的财产纠纷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如何认定包办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概念。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某些父母干涉子女的婚事,是封建家长作风的表现,是对儿女人身权利(尤其是婚姻自主权)的严重侵犯。
(二)包办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的行为。《婚姻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包办婚姻背离了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及结婚条件,从法律层次上而言,属可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对包办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及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换亲婚姻的法律效力。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落后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主要是农村,父母主持和包办的换亲现象仍然存在。不过,近些年来的换亲婚姻,有着同过去不同的情况,不可以同旧社会的换亲婚姻一样看待,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有区别地对待:由父母主持换亲,婚姻当事人有过接触,并一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的,应视为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父母一手包办的换亲,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应视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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