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缺点有哪些
立法技术上的缺失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从法理上讲,夫妻财产制属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范,在体例结构上应设于婚姻效力或夫妻关系之中。但婚姻法仍将相关规定分散在夫妻关系和离婚二章中,似有不妥。2、从逻辑角度看,各种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均涉及发生、变更、终止问题,立法应分别作出相应规定,而婚姻法的规定无法对应。3、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只在离婚时才会遇到,而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况,对夫妻财产制争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立法内容的缺失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理论上讲,夫妻财产制规范的内容必须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而婚姻法仅体现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名称、财产来源与归属以及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未涉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别是未体现财产责任规范。2、夫妻约定财产制还不够彻底。既然约定财产制有三种选择,那么每一种情况下婚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有必要详细、明确规定。3、缺失救济途径。夫妻对财产问题发生纷争无法协商时怎么办?《婚姻法》未涉及提供救济问题。
立法的完善
在法定财产制方面,对最突出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夫妻财产争议的救济问题,应考虑进行规制。在约定财产制方面,增设约定财产制的变更、终止的规定。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完善约定的效力。
目前中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的婚姻家庭法,一定要具有前瞻性,以便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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