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能否要求购房人搬走
一、房屋共有人能不能要求购房人搬走
前夫偷卖共有房屋
夫妻离婚房子归女方所有,谁料男方早将房子卖给他人,女方占着房子不走人,购房人将女方起诉到法院。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购房人柳某的诉求。
朱某与妻子罗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010年6月4日,朱某以60余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柳某。离婚后,罗某住在该套房屋里,柳某无法入住,而两人又都找不到朱某。
无奈之下柳某将罗某起诉至法院,柳某认为,朱某与罗某离婚时分割已出卖房屋,系两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求罗某返还房屋。
罗某表示,房屋是她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判归其所有,罗某不认可柳某支付了房款,二人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
房屋共有人能否要求购房人搬走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该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柳某要求罗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随后,柳某提起上诉。
二审中,柳某无法证实其将全部房款的现金交付给朱某。二审法院认为,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柳某与朱某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朱某负有将交易的房屋交付柳某的义务。朱某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罗某实际占有房屋,因此柳某主张权利时应当将朱某和罗某共同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柳某未将朱某作为被告起诉,单独起诉罗某要求腾退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原则
1、自愿协商的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协商,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非法处分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审查离婚双方处理财产的协议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财产分割自治协议。
2、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关系平等,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为了保证妇女不因经济原因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影响生活质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处。
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共有房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共有房屋分割时,不能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作用。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基于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可能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即便是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也属于离婚中有过错,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非法处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更不能非法处分基于管理等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产,否则,不产生处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审查离婚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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