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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归属有几种形式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夫妻财产归属有几种形式

我国《婚姻法》第13条、17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

2、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

3、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一)统一财产制

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夫所有,但妻享有返还请求权。这一制度实际上将妻之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显然对妇女不利。其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

(二)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妻所有,但应由夫行使管理权。这一制度与统一财产制在实质上一样,都剥夺了妻之财产所有权。许多原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已改采新制。

(三)共同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被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此财产依法分割。大多数国家都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四)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即结婚后夫妻的财产仍可分别独立存在,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夫妻各保留其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英美法系多数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也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哪些

(一)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背。因为,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λ,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

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岂不是只能实行法定共同制吗 财产较多的一方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 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二)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婚姻当事人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同时,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第三人查核更显必要;加之,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公证业务辖区至少有一个公证机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受理情况十分有利,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夫妻财产归属有多少种形式”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形式有三种,分别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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