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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须具备的要件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夫妻共同财产须具备的要件是怎样的

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换言之,婚姻关系被法律承认以前和依法终止以后双方所得,以及各种非法所得均不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也就是说,凡是已经有效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共同法定财产制中的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平等处理权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作出了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其内容应当包括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法律要求是:

(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在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

(2)如果夫或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夫或妻另一方所受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赔偿。

夫妻财产权利是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内容。它不仅会影响到夫妻的相互关系,而且也会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因而历来是世界各国立法关注的焦点。

为了避免人们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执法上的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出:《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法律在很早以前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规定,然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发展到现在其条款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于变化条款和相关运用情况建议还是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帮忙解惑,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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