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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变更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能不能变更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1、按照合同法,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1)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2)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随意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推翻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即抗辩理由为欺诈、胁迫。当事人举出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使用。

3、离婚时,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作出很大的让步,可离婚后又出尔反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为欺诈、胁迫,所以,显失公平不能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二、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变更

可以,但是必须满足法定情形,具体来说:

1、欺诈、胁迫:

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重大误解:

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乘人之危:

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4、显失公平:

至于显失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能不能变更夫妻财产分割协议”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和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随意变更财产分割协议书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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