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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房子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婚后购买的房子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房的房产,根据购买人、资金来源的不同,其归属也不相同。因此婚后房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的房产,有父母出资、一方用婚前资金出资、也有用婚后财产出资。

(1)婚后一方父母出钱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仍为一方个人财产;

(2)婚后双方父母均出钱购买房产,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按出资比例占有份额不同;

(3)婚后以一方的个人财产付首付,如用甲的个人财产,房产登记在甲名下,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原则上房产归甲所有,剩余的贷款也由甲承担,但是之前共同还贷的部分应计算数额归还另一方。

(4)婚后用婚后的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只用一方收入购买,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其实,不管是不是共同财产,都可通过约定赠送给对方。

二、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婚姻法》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并不是说在婚后购买的房子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个要分为是谁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并且是由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女儿的名下的话,这种情况应当受于一人财产,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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