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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在房本添加姓名,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总结:

婚后在房本添加姓名,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简介:婚后在房本添加姓名,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不动产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共同财产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其他的财产。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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