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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证明范本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夫妻共同财产证明范本

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协议书

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

乙方(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

协议人甲方(南方)与乙方(女方)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

甲乙(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并进行公证:

A在XXX地区有房产一套,上述房产系A的个人财产,

现约定该房产为A、B共同所有。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单方不得任意变更撤销。

第七条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婚姻法》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涉及到的证明书,可以直接参照上文中的格式,这其中要说明具体的房产地址以及双方所拥有的份额,然后还需要双方共同签字,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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