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女方的压箱钱属于共同财产吗
结婚女方的压箱钱属于共同财产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压箱钱是在登记前赠与的,可以视为女方个人的财产,如果是结婚登记后赠与的,视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有效吗
1、夫妇一方私自将夫妻共有房地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续存期内获得的房子,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可是依然归属于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假如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假如明知一方为私自处分,或是房子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妇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假如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面处分无效。
夫妇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面处分给第三人的状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妇双方的亲属或是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如有充足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妇一方单方面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妇一方私自处分房地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妇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付款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讨回该房子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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