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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收到的红包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婚礼收到的红包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1、一般来说,婚礼红包属于亲友的赠与,但因为婚礼时,一般都进行了婚姻登记,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已经确立了夫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此类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婚礼红包属于受赠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内共同共有财产。

2、除非是在给红包的时候特别说明是给予其中某一个人,或者在婚礼时,还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的情况下,就属于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二、怎么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婚礼收到的红包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婚礼收到的红包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是在给红包的时候特别说明是给予其中某一个人,或者在婚礼时还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就属于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在线律师咨询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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