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定安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海南定安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我县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十四届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县政府确定未在(琼府[2014]36号文)中明确补偿标准的鸭脚木、吊瓜树、小叶榄仁、雨伞树和花梨等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一、鸭脚木、吊瓜树、小叶榄仁、雨伞树的补偿标准:幼苗期:胸径5cm以下为20元/株,胸径6-9cm为100元/株;生长期:胸径10-20cm为180元/株;成材期:胸径21cm及以上为250元/株。
二、花梨的补偿标准:幼苗期:胸径1-3cm补偿标准为30元/株;胸径4-6cm补偿标准为60元/株;生长期:胸径7-9cm补偿标准为150元/株,胸径10-15cm补偿标准为200元/株;成材期:16cm及以上的补偿标准面议或评估。
三、套种作物的补偿标准:主要作物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的文件规定补偿;间种作物的补偿由县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二、《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县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1、制定《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县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必要性
制定并实施我县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是贯彻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等一系列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县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中的“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第八条:不在本标准所列常见苗木的补偿,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补偿标准。
3、《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县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适用范围
凡在定安县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通知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通知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4、执行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新的补偿标准公布施行后,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漫天要价,不得以抢种方式套取补偿费;各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压低补偿标准,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补偿费。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补偿标准的,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批后公布实施,不得擅自调整补偿标准。同时,在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我们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落实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规范征地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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