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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背80余万债务离婚 转移保全房产归属无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身背80余万元巨额债务的阿-彪,竟然与妻子杨-芒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将家中住房归杨-芒所有。债主傅-刚夫妇获此消息后,认为阿-彪以自愿离婚来转移房产对抗偿债,遂要求法院撤销阿-彪与杨-芒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归属约定。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支持了傅-刚夫妇的诉请,撤销了阿-彪与杨-芒自愿离婚协议涉及房产归属的内容。2004年3月,傅-刚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彪偿还借款,还保全了阿-彪一家在市中心一处房屋。同年9月,法院判决阿-彪需向傅-刚夫妇偿还借款80.5万元,因阿-彪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傅-刚夫妇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阿-彪与杨*于2005年4月15日在民政局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约定该产权房归杨-芒所有,阿-彪须承担每月4200元,共计53万元按揭费;还约定阿-彪承担家庭保险费每年2万元、承担每月2700元抵押贷款,每月给杨-芒经济资助1500元等内容。

2006年12月上旬,傅-刚夫妇起诉到法院称,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阿-彪欠有80.5万元债务,而阿-彪非但不履行债务归还义务,还与妻子杨-芒办妥协议离婚,将法院查封的房屋转移至杨-芒名下,致使合法债权难以实现,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转移房屋约定。

法庭上,阿-彪与杨-芒辩称与傅-刚夫妇交往关系密切,对方多次借钱给阿-彪,该债务经法院判决后夫妻关系更加恶化,考虑到自身的过错,阿-彪才与妻子协议离婚将房产归杨-芒所有,并非恶意转移财产。

法院认为,傅-刚夫妇对阿-彪的债权有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在案,阿-彪应依法履行。阿-彪在明知法院已强制执行并查封该房屋情况下,以自愿离婚协议书形式将房屋归于杨-芒名下,此行为势必有损于傅-刚夫妇债权的实现。至于阿-彪和杨-芒辩称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考虑到一方的过错并非无偿行为。法院以为夫妻对财产约定,仅对家庭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阿-彪夫妻协议离婚中产权房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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