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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了什么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了什么罪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一般都涉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因此这些款项成为了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村干部犯罪的原因

1、一些村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当前很多地方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村干部没有接受法律教育,法律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没有一个清楚地认识。有的认为公款临时借用,只要按时归还不造成损失,就跟邻里朋友之间借款一样,不是违法行为;有的认为挪用公款仅是违反财务制度,没有触犯法律,不够成犯罪,直到被查处判刑,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2、一些村干部政治素质低,为官动机不纯。担任村干部有的是为了光宗耀祖,有的是为了办事方便,有的则更加直接,就是“为了多捞几个钱”。从当前农村换届选举的情况来看,贿选情况较为普遍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竞选花费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这种动机不纯的人一旦当选村干部,吃喝玩乐,虚报冒领,假公济私,中饱私囊,无所不为。这类村干部目前为数不少,这是导致近年来村干部腐败案件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3、农村村务不够公开,缺乏民主监督。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情况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干部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只是将一些无关紧要内容写进村务公开栏,只公开一些不痛不痒的政务而对反映村财收支的重点内容却巧妙回避,缺乏民主,缺少监督制约。

4、农村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务人员配备不齐全。有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自己兼任出纳,一手收钱,一手花钱,花多少钱、什么去向,都是一个人说了算。二是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许多收入和支出都不入账;各种白条、票据一大堆,村干部每人都有账,相互牵连,撕不开,理不清,混乱无章。三是不及时做账。有些村级财务不是按照规定期限做账,而是一季度做一次账,或是一年做一次账,有的干脆都不做账。

5、农村权力过度集中,缺乏监督机制。在大部分基层农村,权力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个别或少数人手中,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村干部独断专行、“一言堂”的情形严重,从而导致村干部犯罪作案有恃无恐。同时,个别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也不到位,对村干部存在一些“迁就”思想,正是由于在监督管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给了村干部违法违纪之机。

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现状

目前,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本条规定的是个人承包问题,而未规定家庭联产承包问题。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政府征地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农民赖以生存的是土地,当土地被征收的时候,人们会越发的关于征地的补偿,这就关系到土地的赔偿如何公正,如何公平。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有什么法律的问题可以来法律援助中心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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