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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以下是商丘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对商丘房屋征收和不常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房屋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区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商丘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是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级项目是指市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市直单位投资的项目,市政府招商引资和开发区项目等。

市级项目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则上由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

2、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纳情况,举行了听证的还应附加听证笔录;

3、征收补偿资金、安置用房证明;

4、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组织实施。

为公平、公正开展房屋评估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前,应按《条例》和住建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规定实施,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监督。

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10%~20%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发布前,存入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征收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监督。未足额存入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批准征收补偿方案。

被监控的补偿资金,待补偿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全额返还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及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通知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商丘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主要内容有政府房屋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制度,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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