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管辖
【案情简介】
王某,女,26岁,河北省某县人,2年前与本市某区一现役军人(志愿兵)结婚。婚后因男方身体原因,二人一直未同居,且王某长期回娘家居住,双方始终未建立起感情。前段时间王某在本市某区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其问如果以后欲离婚,该如何办理?
【律师分析】
首先应明确该婚姻为军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王某起诉离婚应当向其住所地——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王某未撤诉,而由无管辖权的本市某区人民法院直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则为最恰当的做法了。既然已经撤诉,则应按《意见》第144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而王某仍欲离婚,除了协议离婚之外,则只能于撤诉6个月以后,向原告住所地——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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