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应该如何来确定军人离婚的管辖权法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的情形包括:
1、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与李女都是现役军人,张男在A地工作,李女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为非军人,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军人,且李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为非军人,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军人,且李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