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比如,投保人没有相关货物,而向保险人提供伪造的仓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是指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提供编造的事实,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某仓库投保企业财产险后,没有发生仓库被盗事件,而故意制造仓库被盗的假现场,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使所投保的财产灭失、损毁,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某人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以高于该车的实际价值投保财产损失险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是指采取杀害、伤害、虐待、投毒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患病,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某人为其配偶投保长期人身险后,故意将其配偶驾驶的汽车的刹车装置破坏,造成其配偶车毁人亡,骗取保险金。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是指采取本条所列非法手段,向保险人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对保险事故原因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夸大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某人为了骗取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的保险金,涂改其住院收据;某公司为了骗取超过其实际损失价值的保险金,指使、唆使或者收买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或者财产评估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行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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