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时未退役退役后前妻可以分割转业费吗
军人离婚时未退役退役后前妻是否可以分割转业费
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退役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分割。
其次,第十四条还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也就是说,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原则不是平均分割,需根据婚姻观需存续时间来分配。
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当事人提起分割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时间不是从军人退役后开始,而是从当事人知道对方退役后开始计算。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第18条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39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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