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立法规制之完善——一个隐蔽性领域的侵权
内容提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安定事关社会和谐。但封建思想的影响、公众的不当宽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频繁发生。家庭暴力使社会文明的前进步伐停滞,其不仅仅影响社会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更严重的是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沦丧,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及妇女的身心健康,已成为全球性的一个十分突出的严重社会问题。本文从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入手,阐明了我国对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对各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考察分析,指出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之不足,进而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点和成因,最后提出家庭暴力立法规制完善的相关对策建议。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界定立法规制“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公众的不当宽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频繁发生。家庭暴力使社会文明的前进步伐停滞,其不仅仅影响社会个人特别是妇女的身心健康,更严重的是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沦丧,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已成为全球性的一个十分突出的严重社会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9年联合国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美国社会学家的调查研究表明:在美国,近1/4的被谋杀者与自己的家庭成员有关。类似的情况在英国、丹麦和一些非洲国家也存在[1],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内地的家庭暴力较80年代上升了25.4%。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案件12.89万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约占30%左右。[2]据全国妇联最新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3]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导致女性犯罪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遏制、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一、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界定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家庭暴力解释为“对妇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身心上或者性行为上的伤害或者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者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之第113条将家庭暴力解释为“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各国国情的不同直接导致各国社会意识形态的差异,因此各国对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也就自然不尽相同。现考察分述如下:1、美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在美国,所谓“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之间所发生的侵犯或暴力行为。美国官方对“暴力”的定义是“有目的或有可见目的地对另一人造成身体痛苦或伤害行为”;[4]家庭暴力所涉及的对象是家庭中的亲昵者,如配偶、同居者、父母、兄弟姐妹、孩子、祖父母、孙辈、半血缘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戚;家庭暴力范围涵盖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暴力,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任何企图伤害、殴击、性攻击或保护令的违反等。[5]2、英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的或经济上的等等)。[6]英国家庭暴力通常被视为相互处于亲密关系或家庭关系之间,往往是配偶之间或性伙伴之间的暴力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受暴力侵犯的是妇女,施暴人为男性,施暴形式可能是身体、性、情感或经济上的,也可能是上述几种情况的混合行为。英国皇家警察提供的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决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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