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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取证会向被施暴者倾斜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3年离婚案件9宗源于家庭暴力

东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为离婚纠纷,当事人主张离婚的原因之一往往就是家庭暴力,部分案件中家庭暴力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尚无单独就家庭暴力起诉的案件。

据东莞中院统计,2007年至2009年3年来,该院审理离婚案件共184宗,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有22宗,占全部离婚案件的11.96%,而经审理后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有9宗,占全部离婚案件的4.9%。

东莞中院统计认为,上述案件涉及的家庭暴力主要是身体暴力,表现为经常殴打、脚踢;还有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对方痛苦;还有涉及“冷暴力”性质的,如故意不回家、经济制裁、不履行同居义务等。施暴者往往是因家庭琐事动辄打骂,也有用衣架等凶器进行施暴,或者以试图跳楼、持刀要求女方杀死自己的过激行为等方式威胁对方。

审理存在取证难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实施家庭暴力的力度还不够,家庭施暴者未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虽然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形成了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并且某些原则性规定审判机关难于操作。

此外,家庭暴力行为还存在认定难的问题。目前,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界定之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更为详尽的界定。而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足以完全、准确地界定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审判法官对于家庭暴力行为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

取证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案件屡见不鲜的原因。由于家庭暴力常常发生的时间是在晚上,发生的地点均在自己家中,无外人在场,无人知晓,加之一方畏惧施暴方,忍气吞声,不敢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反映,更不会收集相关证据。

东莞市家庭暴力案件的现状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但是法官更多的是坐堂办案,审查书面证据,无法深入到社区中去调解矛盾。东莞中院认为,若能在家庭纠纷中引入社工制度,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协助审判机关及时化解家庭暴力中矛盾,这样可以妥善解决纠纷。

法律优先照顾被施暴者

TAG标签: 家庭 家庭暴力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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