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被打算家庭暴力吗?怎么维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那么,同居被打算家庭暴力吗?面对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就让我们从一则案例中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
该女子名叫彭某,今年43岁,她因与朋友聚会回“家”太晚,被52岁的“老公”邓某暴打一顿。
两年前,四川来疆务工的彭某与做生意的邓某开始同居。由于彭某的户口在老家,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今年春节过后,邓某突然疑神疑鬼,硬说彭某有外遇,动不动就大打出手,有一次把她打得鼻青脸肿。
邓某与彭某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邻居发现彭某被打后,多次劝她去社区反映情况。
彭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且邓某只是一时冲动。谁知道邓某变本加厉,这一次,彭某终于忍无可忍。
【焦点】
邓某与彭某虽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他们同居期间发生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现在,彭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拉理】
“与一般暴力不同,家庭暴力中的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达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
市民程-胜认为,同居期间的施暴方也是为了控制受害方,具有同居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应当视为家庭暴力。因为同居者关系亲密,他们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家庭暴力所特有的隐蔽性、频发性、周期性等特点,应该受婚姻法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同居者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同居关系中的人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不属于家庭成员,不受婚姻法调整和保护。”**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彩说,同居期间发生暴力行为,不应该属于家庭暴力。
【说法】
“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其施暴是故意的,且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谷*娜说,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类似,因为我国目前并不承认同居关系,将同居者视为家庭成员不合适。”谷*娜说,但这并不意味着“打了白打”,受害人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确定事实,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并要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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