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女记者疑遭家暴后身亡,女性遇到家庭暴力应该如何维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总结】

红某的丈夫金某目前已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

【事件经过】

4月6日,某广播电影电视服务中心汉语新闻部办公室副主任红某疑遭家暴后身亡。

4月16日,红某的丈夫金某目前已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警方并未透露调查详情,称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红某的姐姐咏某称,多年来,红某一直饱受家暴,在其死亡的前一天晚上,红某的儿子(小雅)曾亲眼目睹与同事吃完饭回家的母亲被父亲拖到车上殴打长达五十分钟。4月6日下午,小雅(化名)放学后,见妈妈没去接他,于是自己跑回家,发现大门从里面锁死了,门内传出爸爸对妈妈的叫喊声。孩子心里害怕,跑到了外婆家。当晚7点多,咏某得知后,带着小雅一起赶到红某家,此时120急救人员已经在对红某进行抢救,红某的丈夫金某正在房间里来回走动。

【法律解读】

遭遇家庭暴力主要有四种求助方式,包括向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求助的社会救助、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等的刑事处罚等。在线律师咨询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遭遇家庭暴力的求助方式。

(一)社会救助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二)民事救济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三)刑事惩罚

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行政处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