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代理词
审判长:
原告某某通过北京**(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李某某的离婚案,今天出庭参与诉讼。
本律师认真听取了原告近于哭诉的沉痛的陈述,又听原告母亲作了些印证,代原告拟定了起诉状。今天,原告在庄严的法庭上,痛说被告对原告屡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被告的恶劣行径已多次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安全。加上长期的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导致原告精神长期在惊恐恍惚中,不敢回家,只能住在自己母亲处,说明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到绝情决裂的状态,因此原告请求法庭判决离婚是为了保护自己人身安全,有做一个正常人生活的希望,请法庭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本代理人发表二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原告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原告依法提出离婚,法庭应予判决离婚。
原告已经用不少的事例陈述被告在家常常因小事打骂原告,还大言不惭的说“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我们家长辈就是这样教的”!自认为经常打骂媳妇是正常的,被告有时会说“我现在都不像以前经常打你了”!也承认自己经常打过原告。说过之后仍然为了小事还继续打原告。甚至,2010年9月4日,在原告从机关升职到医院任护士长,科室为原告践行并到KTV尽兴唱歌的日子,被告几次要原告回家,并威胁说“不管怎样现在必须回来,要不,看我打不死你”!!原告考虑是为她升职庆祝,还是到深夜才回来,结果刚进卧室门,被告不听原告的解释,就把原告踢倒门边,在拳打脚踢后并用枕头死劲捂住原告的脸到晕厥过去。原告被摇醒后几度要自尽,被告只能看守防范。
2013年8月11日,原告再次不堪忍受被告的暴力,又回娘家居住,被告到原告家说尽好话,并当场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绝不会再打骂原告,原告回去后没几天,被告怨气不断。9月5日晚,被告讲“写了保证又能怎样?”,为了泄气又上来踢了原告两脚。为了吸取差点被捂死的教训,原告忍到第二天在被告上班后,又回到了自己母亲家。当天被告下班后,到原告母亲家拿把剪子,用死威胁,原告针锋拿出安眠药瓶,倒出全部药片,往嘴里塞,以死相拼,这样,被告才悻悻扔下剪子离开原告家。至今7个多月,被告知道原告要离婚的决心后,只是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还要抚养费,再也不提要原告回家了。
1992年9月4日被告暴打原告导致原告腰椎经常脱位的病,常常腰痛。由于被告对原告的经常打骂,原告精神恍惚,经常失眠,常做噩梦。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不是偶尔的,不是短期行为,而是经常的威胁到原告的生命的暴力行为,被告也用自身的生命做威胁,双方已经是生死相克,不可调和了。正如原告所讲,有时原告做饭时没有听被告讲什么,被告竟举起菜刀到原告头上咆哮,如果一时激愤,很可能原告要受严重的伤害。因此,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原告是受害者,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提出抚养女儿,并由被告承担女儿一半的抚养费是正常正当的诉求,请法庭予以支持。
原告在陈述中一再说明,女儿从出生到上学,被告很少操心,女儿离开母亲一段时间,学习成绩就下降。因此,为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女儿归原告抚养有利孩子的成长。
原告如今已是超过33岁的妇女,如果今年离婚,到后年就步入35岁以上的高龄孕产期了,生育就比较困难。如果离婚后调理身体,再谨慎择偶,要是到40岁再成家,原告就进入危龄孕产期,很难再生育了。反之,被告在前几年,常常在网上和比他年轻很多的妙龄少女频繁接触,离婚后不愁结婚生子。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把孩子判给母亲(原告)抚养,合情合理。
被告如今给公司的领导开车,每年的收入比较高,因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每月承担女儿1500元/月的抚养费,是合适的。
审判长:
原告长期因家暴导致被逼离家,心灵和身体上受到的创伤已经难以愈合,只能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在自己母亲家疗养伤痛。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家庭暴力,无过错方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原告放弃赔偿,只是要求法庭判决,凡是现在仍在被告家里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代理律师:蒋**
二〇一*年四*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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