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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法律同样让你“买单”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对妻子虽没有拳脚相加,但却刻意冷漠、疏远,在家庭生活中对妻子表现出怨恨和敌意,迫使妻子慢慢失去感情、失去信心而诉请离婚。法院判决———

丈夫朱华与妻子钟芳(均为化名)是在10前走进婚姻殿堂的。随着事业有成,朱华的地位高了,腰包鼓了,脑子也活了。而钟芳因终日奔波,无暇顾及装扮,难免“人老珠黄”,逐渐失去了风姿、魅力、自信。于是乎,终日在外拈花惹草、吃喝玩乐的朱华对钟芳越看越不顺眼。但钟芳没有过错,加之怕招来“陈世美”的骂名,影响自己的形象和仕途,朱华虽有心离婚再娶,但又不敢提出。为迫使钟芳先提出离婚,造成自己也是迫于无奈的假象,朱华一方面故意不与钟芳沟通,对她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即使说上一两句话,也是言语攻击、暗藏威胁;另一方面限制钟芳的生活范围,动不动无中生有,制造“黄色新闻”,再则有意早出晚归,即使在家也无端挑剔,委过于人。甚至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不与钟芳过夫妻生活。丈夫长期的冷漠、疏远,以及在家庭生活中对自己表现出的怨恨和敌意,使钟芳慢慢对朱华失去了感情、对婚姻失去了信心,最后只好诉请离婚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华虽没有对钟芳实施肉体伤害,但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已实际造成钟芳精神痛苦,构成家庭暴力。遂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朱华赔偿钟芳精神赔偿金2万元。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除身体虐待外,还包括言语虐待、心理虐待等“精神”方面的虐待。换句话说,就是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使对方“精神”受到“一定伤害”的“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朱华与钟芳之间就属于夫妻间的“家庭冷暴力”。这种“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虽没有拳脚相加,但对对方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表现为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

对于“家庭冷暴力”,如果并不想离婚,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法:感情基础牢固、仅因误会而产生隔膜的,可以加强沟通、交流、关爱、理解,用心经营和提高婚姻质量;一方有严重过错的,另一方如果能谅解,更应在加强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在家庭生活中表现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但对于矛盾无法调和一方想诉请离婚的,很多人认为,由于我国尚无制裁“家庭冷暴力”的明确法律规定,也就只能依赖道德来调整。当道德无能无力,即使离婚,也因法律维权上的空白而只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吞。其实不然,对“家庭冷暴力”,法律同样要实施者“买单”。尽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没有说明是否包括“家庭冷暴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已经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应属“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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