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离婚有哪些方式,如何办理
一、涉外婚姻离婚,华侨离婚有哪些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外婚姻离婚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协议离婚,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主要涉及财产的分割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准备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去立案即可。起诉离婚需要递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财产清单。
所以,华侨离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离婚方式,做最有利自己的安排。
二、华侨离婚如何办理?需要什么程序、手续?
华侨离婚如何办理?需要什么程序、手续?由于华侨身份特殊,所以离婚要分具体情况来处理。
(一)华侨同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如何办理?需要什么程序、手续?
华侨同内地居民之间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时,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要求,对华侨与内地居民离婚总是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1)华侨与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②本人的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侵害等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一方要求离婚的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双方均为华侨,离婚如何办理?需要什么程序、手续?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而不能是复印件,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真实性。
双方均是居国外华侨的离婚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对这种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懂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忧伤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在华侨离婚应该采取哪种方式,如何办理?需要什么程序、手续?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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