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是性质是怎样的
加入一国国籍是一件隆重和严肃的事情,而放弃一国的国籍也不是那么简单和容易。放弃一国国籍意味着放弃该国政府提供的一切服务和该国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放弃了相应的公民义务,如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放弃自己的国籍,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利益和对外关系。因此,许多国家的国籍法都对放弃本国国籍做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349条规定了美国公民放弃美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凡有意放弃美国国籍的人,必须完成三项程序,即到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在一位美国外交官或领事人员面前、签署一份放弃美国国籍的誓词,经美国国务院核准以后方能生效。如果没有完成上述法律程序,任何放弃美国国籍的表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已经获得其他国家的国籍,他具有的美国国籍也不会自动失效,仍然有效忠美国的义务。英国国籍法也规定,任何想要放弃英国国籍的英国公民,都必须向英国内政大臣提出声明,其他任何场合的意思表示,包括在加入另一国国籍的仪式上所发表的放弃英国国籍的声明,都不会获得英国政府的承认。加拿大政府也是如此,任何加拿大公民移居海外或加入外国国籍,只要没有通过官方渠道明确声明放弃加拿大国籍,他就仍然是一个加拿大公民。我国的国籍法对退出中国国籍的规定相对简单和宽松,根据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普通中国公民,经申请也可以退出中国国籍。但国籍法第十二条又特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特别规定,主要是考虑这两类人员不是普通的公民,他们所具有的特定身份和所从事的工作,往往和国家利益和国防利益紧密相关,他们一旦退出中国国籍,
特别是从事某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有可能对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防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引起严重的外交纠纷,所以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本案被告人赵*伟1995年起在国有独资公司**豫新国际有限公司担任贸易部经理,1998年2月被豫新公司派往其海外机构豫新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同时继续兼任国内豫新公司贸易部经理。2008年取得澳大利亚护照时,仍在**豫新公司任职,属于在任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取得外围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第十二条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的有关规定,他所取得的澳大利亚国籍当然不被中国政府承认。由于我国的国籍法没有对国家丁作人员的含义做出解释,本案被告人又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应当说是适当的。我国刑法和国籍法均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同一位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刑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或者说解释性规定,它不仅适用于刑法,也可以适用于国籍法,全国人大不需要对同一问题,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做出相同的解释和规定。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一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退出中国国籍。合适的做法是,有意退出中国国籍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和有关机关,先行提出辞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请求,经有关单位和机关批准辞职后,再依据国籍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退出国籍的申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后,方可退出中国国籍。本案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任职期间又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理应依照我国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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