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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赔偿是否按方案确定当年有户口的人分发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征地赔偿是否按方案确定当年有户口的人分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并不是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当年有户口的人分配的,而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具有本村成员资格的人,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不同阶段的征地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1)公告阶段。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关于提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时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公告的实施阶段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条例的制定已经安排好了矛盾的解决方法,但是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维权来说成为了一种阻碍,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可厚非。所以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和法律需要进一步优化、协调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并不是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当年有户口的人分配的,而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具有本村成员资格的人,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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