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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队免责条款怎么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义工队免责条款如何写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本义工队采取自愿参加、自由组合、风险自担、责任自负、费用自理的原则;参与者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愿接受并遵守活动发布内容中的规则和事项。

二.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一切因义工活动参与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与者自行独自承担。

三.参与者已确认自己有充分的身体、心理和物质上的准备而参加本活动;对活动中的一切风险及导致的各种后果均自我负责和承担,并承诺在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有关自己人身、财产和精神的损失均不会向联盟组织者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四.本联盟强烈建议各位成员参加相关保险。

五.活动组织者在发布活动内容中的一切说明和安排均为设想,不排除在活动报名开始后因受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导致的对原计划的变更和取消;发起者仅保证在取消活动或变更相关内容前,尽可能通知到报名参与者,并说明原因,但不负责承担由此给参与者造成的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

六.义工活动的组织者应发扬团结互助、助人为乐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但任何便利和帮助的给予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更不构成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失或责任法律上分担的根据。

七.活动组织者须在每次活动通告中加入本<免责声明>的全文或链接,参与者报名参加活动时应详细、认真阅读,所有报名者均被视为同意并自愿遵守和服从<免责声明>之内容,不同意者不得参加活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实际上义工队当中的免责条款虽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对于身体有着相应的疾病或者不能拒绝劳动的人来说,最好还是不要参加义工队,这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考虑,也是为了义工队本身责任承担考虑, 当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咨询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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