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签的征地补偿合同是否有效
一、他人代签的征地补偿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或者他人没有权签订,但经权利人追认的,征收合同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原则
1、同地同价原则
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农用地,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相同,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2、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相结合的原则
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考虑农用地对农民的生产资料功能,征地补偿价格要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3、与原补偿标准相衔接原则
在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时要注意与原补偿制度的衔接,做到平稳过渡。所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应不低于原补偿标准,与当前市场平均补偿价格水平相当。
4、区域间平衡与可比原则
应按照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评估方法,充分考虑所在行政区的实际进行科学测算,所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应与周边地区可比,并以省为单位进行平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或者他人没有权签订,但经权利人追认的,征收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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