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关违约金的金额案情:企业甲与供电企业乙签署了一份供电合同,对供电的质量、数量、价格、电费给付以及电费滞纳责任进行了约定。后因双方对电力供应的质量和数量问题发生争议,甲改用其他电源,但拖欠了乙2003年7、8月份电费580万元左右。双方对电费本金并无争议,但对电费滞纳金的问题却存在重大分歧。协商未果,乙将甲诉至某地人民法院。乙方坚持认为,双方根据原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签署的供电合同合法有效,甲方的电费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部分的滞纳金的标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至诉讼之日甲方的电费滞纳金总计达680万元。
甲方则认为,双方签署了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其中有关滞纳金的条款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乙方要求交纳的电费滞纳金太高,远远高出了拖欠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对甲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甲方还认为该案件应适用法律位阶较高的合同法而不是电力部的规章,坚持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降低过高的违约金,并愿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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