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该定作合同案谁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如皋市印*厂与原告包装厂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1999年5月6日,**公司与印刷厂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由印刷厂印刷氧氟沙-星套盒等,**公司检验合格出具收条及验收单,根据标书价格,**公司在印刷厂送货后三个月按时付款结算。同时,在该合同的“其它约定事项”一栏内约定,制版费由印刷厂付款,总共四次付款,每付收900元,合计3600元。合同签订后,包装厂即按照**公司的要求为其制作包装盒,**公司给付部分加工费。

2001年5月21日**公司向包装厂下达氧氟沙-星注射液计划订单二份,其中一份订单载明:氧氟沙-星注射液套盒4万只,氧氟沙-星注射液说明书4万张,采购期限(即交货期限)为5月28日;另一份订单载明:氧氟沙-星滴耳液小内盒2万只,氧氟沙-星滴耳液双套盒及套盒各2万只,采购期限为6月1日。同年6月11日,**公司又向包装厂下达订单一份:滴耳液说明书4万张,采购期限为6月18日。这三张订单均由包装厂签字认可。包装厂于2001年6月22日完成了约定于5月28日交货的订单,并出具了产品清单,总额合计为14963.00元。同年6月25日,包装厂向**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注明总金额为14963.00元。约定于6月1日交货的订单及**公司6月11日的订单,包装厂未为其加工。此后,**公司未给包装厂下定单。

2001年8月29日,**公司向包装厂出具对帐单回执一份,注明:经核对,我单位共欠你厂货款23504.68元。**公司在该对帐单回执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2001年10月18日,**公司与**药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公司向**公司供应氧氟沙-星滴耳液6000支,每支单价12元,计金额72000元,在合同的其它约定事项一栏内约定:2001年11月5日前到货,交货方式为邮寄。合同签订后,**公司于次日下达计划给如皋市丁堰印刷厂,该计划汇总表载明:滴耳液小内盒(老包装)3万只,滴耳液外套盒4000只,送货期限为10月24日。在该计划汇总表的备注栏内同时注明:滴耳液小内盒先送6千只,滴耳液外套盒先送600只。**公司及丁堰印刷厂分别签字确认。丁堰印刷厂接到**公司的订单后,即为**公司加工内外套盒,并于2001年10月24日后的几天内交付了滴耳液小内盒6000只、外套盒600只,**公司亦已接受。该内外套盒即**公司与**公司所订合同标的物氧氟沙-星滴耳液6000支的内外包装盒。

2001年11月26日,包装厂向**公司送氧氟沙-星滴耳液内盒2000只,计款100元;同年11月28日,包装厂又向**公司送氧氟沙-星滴耳液内盒8000只,计款400元。此后,包装厂未为**公司加工包装盒,**公司亦未给付加工费。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