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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分期购车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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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许昌某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购买一辆货车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支付购车款义务。多次催要无果后,运输公司便将杜某告上法庭。12月2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合同纠纷案后,一审判决被告杜某偿付原告运输公司欠款147620元、逾期缴款违约金22143元、滞纳金33215元,共计20297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6月18日,许昌某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作为甲方(出卖方)与乙方(购买方)杜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杜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运输公司购买某牌号挂货车一辆。依据合同约定,车辆总价款为611528元,乙方首付车款11.9万元,分48个月还清,每月向甲方交纳14476元,在每月26日前一次性交纳次月应缴款项(含甲方代扣代缴等费用);乙方必须按时足额履行合同,逾期如不能按期还款,按逾期缴款余额的15%支付违约金,滞纳金为每月2.5%计算;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乙方按时足额履行合同完毕后,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运输公司将车辆交付杜某,杜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支付购车款义务。自2011年3月份以后,杜某没有再向运输公司支付购车款。运输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杜某的车辆扣押,并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某支付车辆本金147620元、违约金10万元和滞纳金33215元。

庭审中,被告杜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合同,原告提供的合同不属实;原告已将该车扣押,导致被告无法通过营运偿还合同约定的款项。故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被告,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购车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拖欠原告购车款14762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车款147620元、逾期缴款违约金22143元、滞纳金33215元,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其他过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及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在线律师咨询网)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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