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化工厂与设备制造厂签订定货合同,化工厂为需方,设备厂为供方。合同规定设备厂供给化工厂化学合成釜三台,催化反应罐二台,总价款为15万元,交货期限为当年10月31日前,合同生效后,需方交预付款1.5万元,合同还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在合同签字盖章后,化工厂即按约定交付了1.5万的预付款,但合同到期后,设备厂却未能如期交货,经化工厂多次催促,设备厂才于2009年12月10日交付了合同规定的设备,化工厂随即付清剩余货款。
化工厂在验收安装时,发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设备厂速来维修,设备厂多次派人维修调试,但仍然达不到化工厂的生产要求,双方遂进行协商,设备厂称:该批设备质量上是存有问题,但按实际情况,尚能进行生产,如化工厂认为质量不好,我方可按合同规定继续进行维修或你厂找人维修,费用由我厂负担,为不影响正常生产,你厂可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另行购进设备。化工厂即找本地一家化工机械厂进行了两次维修,但仍未达到要求,遂于2012年初起诉至法院,要求更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603万元。
[法律解读]
法院认为,设备厂与化工厂签订的协议是有效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设备厂所供设备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并且有不能按期供货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设备厂所供设备虽然是化工厂整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因其质量不好给化工厂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工人工资,货款利息,上缴的企业管理费等与设备厂所供设备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设备厂在30日内更换安装合格设备,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设备厂按合同标的额承担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交货违约金;
三、设备厂赔偿化工厂因维修、试车、投料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6万元。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如何认定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的问题。
如何认定间接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是“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民法通则》112条)这里说的损失是实际损失,所谓实际损失,是指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实际损失可能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直接损失,包括标的物或其价值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一部分是间接损失,主要指如合同正常履行,当事人预期可得到的利益的减少。
从理论上讲,不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只要符合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一条件,都应当受到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间接损失应当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只有那些十分明显的,具有排他性的、唯一性的可得利益损失才能作为间接损失来认定,否则就会扩大赔偿的范围。
本案中,化工厂把自己的工人工资,整套设备款的利息,企业应缴的管理费等都作为经济损失由设备厂来赔偿,实际上扩大了赔偿的范围。这些损失是否都是设备厂违约造成的,设备厂违约是否必然导致化工全部停工、怠工、这都是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根据这些不确定因素判决设备厂承担这些损失是不恰当的,损失数额的计算必须有根有据,准确切实,科学可靠,不能夸大,不能漫天要价,随意杜撰。受损失一方当事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他实际受到的损失,而不应当通过赔偿得到额外的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是“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有约定违约金的,卖家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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