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是如何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是如何
(一)约定计算法
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法院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
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三)衡情估算法
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
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采用该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只有在当事人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且采用收益对比法也难以准确确定这些损失时,方可采用此方法计算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并判令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法院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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