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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有哪些障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私法二元划分障碍

公私法二元划分理论,已经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成为近代法区别于古代法的重要标志之一。

公法是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然而,从国外立法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运用于民事侵权行为,以支付赔偿金作为责任承担方式,而且其责任追究方式也是通过私人程序完成的,因而从此意义来讲,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充民事责任的属性,不能完全划归于公法的责任机制。

私法不同于公法,主要体现在主体意愿的自由程度,私法作用于市民社会,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利益纷争,相对方的地位在理论上是平等的,主要包含民法,商法等部门法。以私法中的民事赔偿方式为例,在传统理论上是以补充性赔偿作为责任承担方式,而惩罚性赔偿除具有赔偿性质之外,还具有惩罚性,这与民法原理相冲突,因而,此制度也无法归结于私法制度体系。

惩罚性赔偿被排除在私法和公法领域之外,既难以归于公法,也无法纳入私法,它的存在与公私法领域的划分理论存在着矛盾。

公民不当得利的理论障碍

杨*新先生认为,"惩罚性赔偿必然带来它的副作用,这就是对受害人所带来的追求不当得利的倾向。双倍赔偿意味着受害人在得到全部补偿之后,在得到相当于原由损失一倍的利益,这实际是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之后是自己的利益实现了增值"。

很多学者之所以反对此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取决于此,认为这种制度会导致"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违背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禁止不当得利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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