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哪些情形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赔偿、惩罚和制裁的功能。为避免其滥用,英美判例法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主要适用范围。
在英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早期主要适用于被害人尊严遭受侵害的情形,以后乃有逐渐扩大之势。LordDevin法官在Rookesv.Barnard一案中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惩罚与制裁功能在本质上属于刑事责任的范畴,在民事责任中不能滥用。但多数法官并未采纳LordDevin法官的见解。他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不以填补损害为限,对被告予以惩罚实属理之当然。鉴于不同观点的争论,英国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以下情形扩大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不法行为发生之时,当事人立于不平等地位;被告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以显示被告傲慢、不尊重原告的权利
在17至18世纪的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但是,自19世纪以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转向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而非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惩罚性赔偿不仅适用于侵权案件,也适用于合同案件。进入20世纪以来,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瑕疵商品导致的消费者损害案件也频繁发生。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的补偿性赔偿很难遏制其为追逐赢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于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赔偿金额也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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