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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应怎样负担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同法》第338条第1款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根据上述规定,技术开发的风险无须“无法预见、无法防止”的条件。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对开发所面临的困难是可能预见的,对所碰到的技术困难,虽经合理的努力仍不能克服,这些都不影响技术开发风险的成立。

技术开发风险,是非因发人违约造成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或者说,技术开发风险是因不可克服的技术困难造成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导致的损失。

技术开发风险的负担原则具体为:

第一,看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有无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二,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合同法》第61条又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合理分担,应当是按公平原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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