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有什么特点
违约损害赔偿有什么特点
违约损害赔偿的含义
广义的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各种违约责任。狭义的违约损害赔偿指违反合同的债务人承担的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其外延主要指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文所讨论的违约损害赔偿是狭义的违约损害赔偿,即违约损害赔偿金。
违约损害赔偿其基本目的就是过错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向无过错的当事人给予金钱上的补偿。合同法并不寻求惩罚,它的目的就是赔偿,而且只是赔偿,即尽量用金钱令受害方回复到一个合约被履行的状态,有人称之为“复原”,是补偿受害方因对方破坏合约所带来的对受害方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非违约方的损失为标准。损害赔偿应该基于非违约方的损失而不是违约方的收益,“使填补损害之后果,产生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之效果,则制度之设计,非从赔偿权利人之立场出发不可,易言之,必须着眼赔偿权利人所遭受之损害,并努力填补之。除此之外,别无他途”。因此,违约损害赔偿时,首先必须确定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受到损失,如果非违约方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便不能够获得损害赔偿。其次,损害赔偿不应超过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不能使非违约方由于损害赔偿而得利。
第二,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害后果。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为确定赔偿的标准,因为赔偿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处罚过错方的行为,而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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