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好不给孩子改姓名女方擅自更改是否违约
一、离婚时约好不给孩子改姓名女方擅自更改是否违约
一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
二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问题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所以总结以上,若征得孩子意见后再更改孩子姓名,一般不构成违约。
二、如何更改孩子姓名才是正确做法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后父母一方单独给孩子改姓名的纠纷并不少见。对此,我们需要对第二十二条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对子女姓氏的更改,应当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当然在子女成年后,可自行决定随谁姓,姓什么。
其次,很多男方认为孩子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但是,夫妻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姓氏问题进行约定,一旦做出约定,双方都应遵守约定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虽然夫妻离婚后抚养权专属于一方,但这并不能使父母一方单独能否更改孩子姓名。即使夫妻离婚,想要更改孩子姓名的,也必须父母双方都签字同意。
根据上文介绍我们可以得出,在征得孩子同意后对孩子的姓名进行更改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构成违约的。但是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孩子的意见有可能并不能表达他自己的意志。遇到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情况时,如果不能自主判断是否违约,欢迎您通过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律师服务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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