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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的主要违约责任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寄存人的主要违约责任有哪些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寄存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应当向保管人支付逾期给付的违约金。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由寄存人自己承担责任,因此给保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寄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保管方的主要违约责任

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是因为紧急情况所迫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保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保管保管物而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违反约定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而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即使事出意外,仍应负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自己使用或者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无论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寄存人支付违约金或者报酬。保管物为金钱的,保管人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约定保管期限的,无特别事由而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保管合同为有偿还是无偿,寄存人均应向保管人支付为保管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以维持保管物原状为准,包括重新包装、防腐、防虫、防火等费用。如果寄存人拒绝支付必要费用,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如果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寄存人还应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合同法第379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该条中保管费即为报酬。对于报酬支付时间,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如果寄存人拒不支付报酬而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权。

3、告知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向保管人声明。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看完本文的内容以后,对于寄存人违约责任有了解了吧,这对于寄存人来说要理解。当然,对于出现违约之后需要根据规定进行相关的赔偿。此外对于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大家也要了解清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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