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货构成违约吗
一、延期交货会不会构成违约
可以认定在分批交货的情况下,一方对一批货物的延迟交付是否构成另一方对整个合同的解除,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对一批货物的延迟交付是否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约。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由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交货。
二、分批交货买卖合同履行期限
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基本的义务之一。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来说,卖方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卖方往往相距遥远,如果卖方不能及时交付货物,就很可能导致买方无法使用购买的货物进行生产,从而对买方造成损失。在转售的情况下,如果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卖方的延迟交货还会导致买方再转售时发生损失。因此如果卖方不能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货物,卖方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也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如何履行合同义务做出了与《民法通则》相同的规定。此外,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做出了规定。
三、标的物交付地点如何确定
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结合《合同法》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依《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推定,即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此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即为交付;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因此,对标的物交付地点的推定依据是先区分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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