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先期违约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明示先期违约?
明示先期违约是先期违约的一种,是相对于默示先期违约而言的。
明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明示先期违约的后果是什么?
明示先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明示先期违约场合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方的权利义务
1、接受方的权利
在明示先期违约的场合下,一方当事人可以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其权利如下:
(1)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即享有合同解除权。
(2)损害赔偿请示权。
无论对方明示先期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无论接受方是否解除合同,只要有明示先期违约存在,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第108条已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接受了明示先期违约,因此接受方有权不再为合同履行作准备。
2、接受方的义务
(1)意思表示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若愿意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有义务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以使对方知道其决定。
(2)对明示先期违约的承认必须是完全的和明确的。
一方当事人不可以承认对合同中的一个条款的明示先期违约,而合同其他条款依然有效。
(3)减轻损失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接受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他必须采取及时的、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如停止制造货物,停止运输货物、转卖货物,补进货物等等以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没有采取上述措施从而导致损失扩大,对增加的损失部分,明示先期违约方可以拒绝赔偿。
(二)明示先期违约方的权利义务
1、明示先期违约方的权利
(1)有权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但要受到一定限制,即必须在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前作出。也就是说明示先期违约的表示一经对方接受,不得撤回。
(2)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点是应有之义,明示先期违约方之所以作出明示先期违约的表示,就是不愿履行合同。
2、明示先期违约方的义务
(1)赔偿因自己的明示先期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在行使撤回明示先期违约表示的权利时,有义务遵守行使该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没的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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