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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行为类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行为类型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缔约过失往往是合同签订一方利用另外一方的信赖诈骗另外一方的行为,所以这使得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并不同,也不同于侵权责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可以咨询律师帮忙解决,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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