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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赔偿和违约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缔约过失赔偿和违约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赔偿和违约赔偿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缔约过失是以合同不成立为要件,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地域管辖应如何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地域管辖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合同案件地域管辖或是侵权案件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合同案件立案管辖规定。虽然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在学理上为并列,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分别规定了合同案件、侵权案件的立案管辖,并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专门规定。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虽然规定在合同法中,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同案件并不包括所有的缔约过失案件。从民事诉讼法合同案件一般地域管辖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的合同案件均是合同成立后的案件,因此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案件就不在其中。

第三,即使是生效合同案件,合同法也规定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时,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管辖。

最后,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大多数情况下侵害的是当事人的既存合同权利,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行为的不法性、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至于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依赖关系则在所不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赔偿和违约赔偿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缔约过失是以合同不成立为要件,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TAG标签: 案件 缔约过失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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