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是什么
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一)先诉抗辩权定义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二)先诉抗辩权适用情形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在地点上,这种变更包括国内的迁移,也包括由国内向国外的迁移;在时间上,这种变更发生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前就已经变更,应当认为债权人愿意承担债务人住所变更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表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已成定局,如果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则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同时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被中止,债权人无法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不具备先诉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载明放弃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明确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对于抛弃的方式,我国法律只承认保证人以书面方式抛弃。保证人一旦以书面方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即不能再行使此项权利。
如果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未拒绝而为清偿义务,应视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不能事后以抗辩权为由请求返还。
总而言之,先诉抗辩权的使用是有条件和时机可言的,如果要维护先诉抗辩权的合法权益,就要事先了解好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好万全的准备,必要的时候向懂得法律知识的朋友多多了解。如果情况复杂呢,在线律师咨询网还有在线律师服务,欢迎随时咨询,届时一定给您最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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