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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一是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二是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具有排他性质。

民事权利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债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而其他请求权则多基于某种权利遭受侵犯而产生,如因物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因知识产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

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使承认权,可使该行为有效;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行使追认权可使该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而有效等),也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如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可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还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抵销权的行使,可使对待债务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等)。

抗辩权

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合同关系中,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相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请求。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等。

以上就是绝对权和抗辩权的概念,我们应从中仔细辨别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将其运用于不同的地方,合理发挥两者的作用,以上内容由在线律师咨询网为您整理所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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