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抗辩权可否诉前放弃
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保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且保证人的物保先索抗辩权可约定放弃,保证人主要是与债权人的约定。
(一)物保先索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共存的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保或人保担保范围的,基于公平理念,从保证责任补充性出发,《物权法》第176条采用优待主义,限制债权人进行选择,而赋予保证人物保先索抗辩权,即债权人只有在执行债务人物保未果或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方可就剩余债权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这从性质上讲,该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是否行使由保证人自行决定,并不妨碍当事人以意思自治排除该条款的适用。
(二)一般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举重以明轻,连带保证人也可放弃物保先索抗辩权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则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由此可知,相比于连带保证人,法律对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护力度更大。基于法律能允许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根据法律解释的举重以明轻,法律同样能允许连带保证人放弃物保先索抗辩权。在放弃形式上,建议参照先诉抗辩权的放弃,以采取书面形式为妥。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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