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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

一、一般抗辩事由

1、职务授权行为(依法执行公务)

是指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

条件:有合法的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

2、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构成:现实性;必要性;针对性;目的性;合理性。

3、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用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构成:危险的紧迫性;避险的必要性;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二、特殊抗辩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存在有过错。会产生两种情况

部分免除(民法通则:131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全部免除(只要受害人对侵害结果的产生存在过错或故意,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只有损害人故意,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时,第三人过错是免责的事由。纯粹是第三人的过错所致,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时,加害人的行为也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时,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不可抗力

怎样确定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要求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来考虑,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但条件是不可抗力是惟一原因。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抗辩事由一般由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一般是由,而是特殊事由。对于这两种事由又分为很多具体的内容,本文也为大家详细的做了介绍,不清楚的朋友可以做个了解。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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