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被盗物管是否承担责任
在全国法院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此类案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有的是依据业主并未就住宅内的物品与物业公司签订专门的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无从知晓业主私人物品的种类及价值,对此也就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也有的法院认为,在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在保安的问题上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视同公安机关的财产保证责任。因为所有的公民都是合法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你能因为家里被盗而起诉公安机关没有尽到保证公民财产损失吗?还有一种观点是业主被盗毕竟属于刑事案件,物业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所以,我们要等待公安机关结案或确定无法结案的情况才可以诉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以上是全国法院不同的做法,刚才谈到,个案有差别,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评价任何案件对与错。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即物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安全方面的服务主要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秩序,协助性的安全防范工作,非安全保障。而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同时,早已经和业主签订了《业主公约》,按公约的约定来处理责任分担的问题是不同忽视的。公约已经明确了业主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物业公司的职责。也就是说,在业主追究物业公司责任的时候,应先看业主公约是否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负有保证财产安全的义务,也有学者提出要明确有“业主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明确条款。其次,要想让物业公司承担被盗的责任,我们还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如果依据业主公约物业公司有保证财产安全的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致使业主受到财产损害,业主是需要承担其过错范围的相应责任的。
另外,在广东省中山市以及乌鲁木齐都有相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的判例。而且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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